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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投标担保负担的通知
信息来源:咸宁市 阅读次数: 435次        发布时间:Jul 15, 2022

关于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投标担保负担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的通知》(鄂公管委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优化我市招投标营商环境,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决定在“政府采购工程免收投标保证金”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投标保证金减免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招标人免收中小微企业投标保证金

全市进场招标项目,招标人决定免收中小微企业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相关要求予以明确。投标企业参与此类项目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免交投标保证金政策。投标企业在参与投标时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按弄虚作假进行处理。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试行使用信用保函

1.应用范围。对在“咸宁市诚信企业”评选中被评为AAA级和AA+级的建筑业企业,参与全市进场交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时可享受信用保函政策。享受政策的企业出具信用承诺后可免缴投标保证金,若有违反,应严格兑现承诺并接受相应处理。

2.名单管理。享受信用保函政策的企业实行清单管理,并以每年度咸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咸宁市诚信企业”评选结果名单为准,下一年度“咸宁市诚信企业”评选结果公布时,上一年度名单自动失效。

3.应用方法。在项目评审时,招标人应当提供享受信用保函政策的投标企业名单,评标委员会应将相关情况记录在评标报告中并随评标结果予以公示。

4.违规处理。采用信用保函方式免缴投标保证金的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时,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企业追缴投标保证金,被追缴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缴至招标人指定账户,同时,该企业当年度不再享受信用保函的政策优惠。被取消享受信用保函政策优惠的企业信息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和市住建局向社会予以公布。

 

附件: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信用保函承诺书

3.《关于公布2021年度“咸宁市诚信企业”评选结果的通知》(咸信用办﹝2022﹞3号)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5日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参考使用).docx
信用保函承诺书.docx
关于公布2021年度“咸宁市诚信企业”评选结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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