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评标专家:
现将《黄冈市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日
黄冈市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黄冈区域库评标专家利用效率,推动全市评标专家建设使用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进一步提升评标活动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工作指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含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工作(以下简称“共享工作”)的统筹部署及综合协调。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享工作协调督办。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共享工作提供平台技术支持、评标专家抽取使用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依据地域,以评标专家1个小时到达的距离为半径,划定专家共享区域。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按照我市相邻区域共享使用办法,在省综合专家库系统中以自动绑定方式相互关联共享区域。我市各共享区域使用范围如下:
黄冈市、黄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黄州区、团风县、浠水县、鄂城区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团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黄州区、团风县、浠水县、罗田县、英山县、新洲区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红安县、麻城市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麻城市、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罗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黄州区、罗田县、团风县、英山县、浠水县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英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黄州区、英山县、团风县、罗田县、浠水县、蕲春县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浠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黄州区、浠水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蕲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蕲春县、浠水县、黄梅县、武穴市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武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武穴市、蕲春县、黄梅县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黄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黄梅县、蕲春县、武穴市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第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主场设在市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划定的共享区域范围抽取评标专家。我市远程异地评标客场应通过湖北省远程异地协调系统从全省范围内抽取产生,如项目主客场均在同一共享区域内,抽取客场评标专家时,应回避主场所在地。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黄冈区域库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线上提交所需评标专家的专业、人数、回避条件等信息,通过“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完成专家随机抽取和自动语音通知。专家抽取过程严格落实行业监管、综合监管、交易中心和招标人“四方监督”责任。
第七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抽取共享区域使用范围专家时,应合理设置专家到达时间。评标专家0.5小时车程到达的,专家签到时间应设置在1小时以内;评标专家1小时车程到达的,专家签到时间应设置在2小时以内。评标专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评估签到时间要求,决定是否参加评标。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的,应采用安全、便捷、可靠的交通方式自行前往评标地点。评标专家在收到语音通知后如确定不能按时到达评标地点,应按评标签到时间提前半小时向专家抽取岗位告知。
第八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在评标现场出现因评标专家明确告知不能到场,或因迟到超过半小时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或因故不能完成评标,或需要依法回避的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抽专家。
第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应按照《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对评标过程中专家的出勤、纪律、能力和履职等情况进行考评。
项目监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存在应当记录不良行为的,应当在“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提交《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项目考评表A(项目监管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于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提交《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项目考评表B(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至中标结果确定前,应通过项目招标人评价登录账号和密码,在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提交《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项目考评表C(招标人)》。招标人评价登录账号和密码随《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打印生成且一次有效。
第十条 对评标专家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或承诺后缺席且未按评标签到时间提前半小时向专家抽取岗告知的,应按要求记录一般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一个考评年度内被记录第一次一般不良行为的,由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行政约谈;被记录第二次一般不良行为的,由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禁止其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累计被记录三次(含)一般不良行为以上的,视为一次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由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或评标专家资格,并对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评标活动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湖北省进场招标投标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评标项目的视频监控音视频数据和评标电子资料备份存档。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在共享使用区域内跨县(市、区)参加评标的专家,交通费按照往返50公里以内每人100元、往返50公里以上每人200元的标准包干发放。异地评标补贴按黄冈市域内专家每人补贴50元/次、黄冈市外专家每人补贴100元/次的标准包干发放。各地应将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在评标区予以公示,评标专家不得以评标时间长、评标辛苦、路程远等为由超标准索要评标专家劳务费或额外索要包车费用。
第十四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制定专家抽取、现场管理等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建立专家共享使用评标活动管理台账,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确保专家共享使用评标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试行一年,湖北省地方专家库(黄冈市)自即日起暂停使用。试行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